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东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肇东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肇东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打造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四个社区具体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完善管理网格,进行日常监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按照统一标准设置“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西园社区、正阳社区、朝阳社区、东升社区、肇东镇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路边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车站(包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等场所,其管理(经营)单位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露天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其管理(经营)单位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五)写字楼等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社区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企业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临街商户责任范围:横向为沿街房屋建筑物总长,纵向为建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道路的路边石;无路边石的,以道路的边沿为界。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社区确定;跨行政区域且责任人或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对本责任区域进行清扫,做到无垃圾和杂物,地面要保持全天干净整洁,无烟头、无纸屑、无塑料袋,夏季无污水、冬季无积雪。商户门前划定的停车位属公共区域,商户应按“门前三包”要求负责门前对应停车区域的环境卫生。
冬季以雪为令,雪停立即清扫,必须把清理的积雪推送至路边石以下便于集中清运。积雪不得向绿化带中堆放,不许占道影响交通。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临街商户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及时分类清理并倒入流动垃圾收集车内,在没有听到收集车提示音乐时,不得在室外堆放。餐饮业主不得将餐厨垃圾外流,一律投放到餐厨垃圾车内,保持市容整洁、卫生清洁。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包绿化:禁止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化带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等;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化带、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包秩序:负责制止门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堆杂物,商户不得店外经营、作业、马路修理、展示商品或摆放物品等。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临街商户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画,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款之规定,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商户不得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占道加工、经营、堆放物品,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临街汽修商户及刷车行(点)不得占用道路维修、清洗车辆,如有违反的,依据《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汽修商户及刷车行(点)不得占用道路停放待修、待洗车辆,如有违反的,依据《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目标管理,逐户签订责任状,签订的责任状应当明确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并在责任人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工作,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人和管理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社会宣传和表彰。
第十四条 对阻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拒不配合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肇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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