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草原禁牧公告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6-04-14 10:04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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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禁牧是推动草原休养生息、加速退化草原生态自我修复的关键举措,也是助力黑龙江省实现“十五五”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扎实做好2026年草原禁牧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局函〔2026〕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肇东市2026年草原禁牧工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肇东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与禁牧期限
禁牧范围:肇东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草原。
禁牧期限: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11月15日。
二、禁牧管控畜禽种类
严禁牛、羊、马、驴、骡、鹅等各类草食性畜禽进入草原区域放牧。
三、禁牧期间草原合理利用
禁牧期内,草原可通过科学采收牧草的方式进行合理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展放牧活动。
四、禁牧工作监管责任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各片区、四方山农场有限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逐级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将禁牧任务精准落实到村屯(街道)、具体责任人,确保禁牧要求落地见效。
(二)强化林长制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林长制组织体系优势,把草原禁牧工作纳入林长巡林核心工作内容,常态化开展巡查督导,推动禁牧工作走深走实。
(三)加强违规行为巡查管控。各乡镇(办事处)、各片区、四方山农场有限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全面加大巡护力度,重点关注揽群放牧、外来牲畜入草放牧、承包圈占草地违规放牧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从严管控。
(四)落实权属主体责任。禁牧区域内草原使用者须严格履行禁牧主体责任,在草原承包、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环节,必须明确禁牧义务、落实禁牧条款,坚决杜绝以流转、承包为名违规放牧。
(五)明确专项管理责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保护地范围内草原禁牧工作负第一责任;肇东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履行草原禁牧监管执法职责,对各类违反草原禁牧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各相关单位、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草原禁牧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助力肇东市草原生态持续向好。
特此公告。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