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应消一体站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示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6-10-23 18:10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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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防消一体、防灭结合”基层消防治理体系,规范基层末端消防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及《黑龙江省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我大队依法将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权委托基层应消一体站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
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托实施主体
宣化乡、跃进乡、安民乡、明久乡、向阳乡、洪河乡、太平乡、德昌乡、尚家镇、姜家镇、五里明镇、里木店镇、西八里镇、四站镇、海城镇、涝洲镇、肇东镇、黎明镇、宋站镇、昌五镇、五站镇人民政府(依托宣化乡、跃进乡、安民乡、明久乡、向阳乡、洪河乡、太平乡、德昌乡、尚家镇、姜家镇、五里明镇、里木店镇、西八里镇、四站镇、海城镇、涝洲镇、肇东镇、黎明镇、宋站镇、昌五镇、五站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仅限站内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三、执法区域
宣化乡、跃进乡、安民乡、明久乡、向阳乡、洪河乡、太平乡、德昌乡、尚家镇、姜家镇、五里明镇、里木店镇、西八里镇、四站镇、海城镇、涝洲镇、肇东镇、黎明镇、宋站镇、昌五镇、五站镇全域行政辖区
四、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以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文书制作、隐患复查、案件移送、简易火灾登记及消防宣传工作,具体如下:
1、对辖区社会单位、九小场所、沿街门店、居民小区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消防宣传工作;
2、制作、送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3、对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开展复查核验;
4、对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隐患,固定证据、整理材料,移交大队依法处置;
5、发生火灾时,记录到场时火灾现场的全貌影像;火灾扑灭后进行简易火灾登记,载明有关火灾信息。
五、禁止执法事项
受托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临时查封、强制关停、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上权限仅限消防救援大队行使,严禁越权执法。
六、执法工作规范
严格落实双人持证执法制度,所有现场检查必须2名及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严禁单人执法;
所有执法文书统一以大队名义出具、加盖大队公章,不得以站点名义对外执法;
受托事项严禁转委托,不得交由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实施;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标准开展工作,全程留痕、规范归档。
七、委托期限
2026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
委托期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将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对外公示。
八、责任与监督
大队对委托执法工作统一指导、监督、审核、案卷评查,对合法委托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存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违规操作的,立即终止委托权限、依规追责整改;社会各界可对执法行为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455-7784625
特此公示。
肇东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