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大庆市食药监局制定了《大庆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示的日期为准。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如在管理期限内,出现“黑名单”情形的,应直接解除“红名单”管理,而纳入“黑名单”管理。
13种情形将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对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在资质认定、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来源:“诚信大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