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似海湖泊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告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5-03-03 20:03 |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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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大似海湖泊管理范围调整划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肇东市水务局按照河湖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有规划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无规划堤防的湖泊,现状能满足行洪要求的,可按现状堤防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划定;现状有堤防的湖泊,但不能满足行洪要求的,按无堤防河道划界。无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与河岸交线,如实际征地范围超出规定,按实际征地范围划定外缘控制线。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湖泊)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五)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1.肇东市大似海管理范围及划界标准
肇东市水务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