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对《肇东市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2-12 16:12 分享到

一、制定的必要性

《肇东市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扩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确保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出台此方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规【2022】6号)》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制定过程

肇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学习研究了各级住房实物保障系列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住建部门多次集体探讨研究,拟定了《肇东市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初稿),同时上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定。主管市长主持召开专题研究会,市住建局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肇东市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定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由申报条件、发放步骤、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动态核查与退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组成。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资格。肇东市城市常住户口,保障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技术工人、孤儿、功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纳入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优先保障以下 群体住房困难家庭:

(1)、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及特困救助家庭。

(2)、相关部门核实、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3)、经残疾人管理部门认定,无劳动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

(4)、家庭成员中有服兵役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

(5)、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申请资料。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危房提供鉴定报告,无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其中危房报告必须是D级危房才符合条件,由城区办事处、小社区、住建局相关部门成立房屋认定组,共同认定申请鉴定的房屋是否达到D级,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除具备上述基本材料外,不同住房困难家庭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证》;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或病例;

(4)、功勋人员需提供荣誉证书;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6)、新就业人员、技术工人及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城区工作2年以上),同时技术工人需提供相关技术种类证书;

(8)、青年教师、青年医生需提供相关教师和医师资格证书,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在本城区工作2年以上);

(9)、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租金标准。按照绥化市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我市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二)、方法步骤

1、准备工作。利用电视媒体、各种会议、发放资料、张贴通知、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方针政策、目的意义以及申报条件、方法步骤等,增强广大居民知晓度和透明度。要搞好会议动员,召开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明确任务,明晰责任,安排部署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发放工作。要搞好业务培训,对有关人员详细讲解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相关程序,掌握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内容,做到有序高效推进。

2、资格申报。先由申请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办事处负责审查辖区申请对象资格认定是否属实,并详细填写《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及审核表》,经社区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调查人员签字后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再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按照申报对象挨家逐户调查审核。

3、资格评审。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调查审核工作结束后,对确定的保障对象到市低保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4、全市公示。保障家庭确定后,在电视台和所在社区公示5天,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经公示确无异议的最后确定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发放对象,予以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5、实物发放。最后被确定为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的保障家庭,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签订租房协议,并办理相关进户手续。

(三)、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

1、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

2、公租房(廉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廉租房)。

3、公租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并办理退房手续。

4、肇东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阳光佳园廉租房小区的开发企业,负责该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同时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修维护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确保公租房(廉租房)能够正常使用。

5、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负责分配全市的公租房(廉租房)、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廉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动态核查与退出

1、城区办事处及时掌握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发现变动情况,及时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进行报备。

2、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会同城区办事处根据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主动申报和群众举报等情况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次月起执行。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1)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2)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内居住的;

(5)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廉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廉租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以上行为的计入公租房(廉租房)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期满后仍不腾退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廉租房)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廉租房)。

(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档案。

2、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计入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廉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廉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进行保障。

3、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请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核查、处理。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租房(廉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